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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快、时”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必须“零容忍”。 最高人民法院、…

  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快、时”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必须“零容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处理规则,自2023年8月15日起(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处理规则)生态日)落实。
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自欺欺人、误导公众,会让整个环境监测体系形同虚设,还可能直接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快、时”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针对环境数据造假,《解释》贯彻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精神,落实了《规定》对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按照法律。
《解释》不仅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还将伪造碳排放数据纳入刑事规制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规则。中介组织人员,特别是低成本、低质量的第三方机构,大大增加了环境领域造假的违法成本。排污企业要切实履行污染防治责任和“自证守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要在合适的地方发挥专业优势,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必须“零容忍”。有关部门在执法中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查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违法必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特别是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触犯刑法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环境监测数据“不敢造假”、“不能造假”。

关于作者: 深圳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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