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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新型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发布典型案件,开展普法活动,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新型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发布典型案件,开展普法活动,强化救济防范,不断加大人格权保护力度,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在获得更加多样、便捷的表达渠道的同时,也时常遭遇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侵权行为。如何加强网络空间人格权保护,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网络空间人格权保护,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公正司法。
如果发布侮辱性言论并设置转发抽奖,将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我请求李某道歉并赔偿损失!”赵某因网络暴力受到精神折磨,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此前,李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侮辱赵某的帖子,并针对博文内容设立转发抽奖活动,传播相关信息,引起网络一定程度的关注。与此同时,涉案博文发表后,赵某陆续收到网友私信,其中大多带有攻击性、谩骂语,赵某不忍心打扰。
“李某通过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针对赵某的贬低、侮辱性言论,并利用转发抽奖的方式,增加网络关注度,扩大传播范围。”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判决李某通过在涉案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发布道歉信向赵某道歉,并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
“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三综合审判庭法官严军介绍,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对涉案投诉博文设置了转发抽奖。这种行为会扩大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加大侵权程度,加重侵权后果。因此,被告承担较重的侵权责任。
当前,随着社交网络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网络暴力的手段被翻新。网络上人肉搜索、合成虚假照片、制作表情包、传播“AI换脸”视频等形式的暴力侵权行为时有出现。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刚表示:“近期‘彩票转发’等侵权行为助推了侵权信息的快速、广泛传播。”
演员杨曾在电影中饰演过某个角色。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同题材游戏的开发商。其在游戏中未经授权,制作并使用与电影中杨某肖像高度相似的虚拟形象来宣传其游戏产品。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视频图像处理软件的普遍升级,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多样化,侵权门槛也越来越低。”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波表示,如果用户模仿权利人制作高度相似的游戏头像,只要能够清晰识别,就可以认为该头像与权利人肖像具有相同的身份,然后就可以建立对应关系了。最终,法院认定,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游戏的部分界面中使用了能够识别杨某肖像的虚拟图像图片。涉嫌利用名人效应吸引用户,侵犯了杨某的肖像权,应向杨某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网络平台须及时处理不良信息,网络大V 发布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某社交网络平台由北京一家公司托管和运营,吴某在该社交平台的995会员群中使用猥亵词语侮辱顾某。顾某通过律师向该社交平台上北京某公司指定的合法邮箱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对该群进行取缔、解散,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然而三个多月后,该公司关闭了群聊。顾某认为,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网络社交平台组织者发现不良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接到通知后及时处理,造成损害扩大的,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某公司向顾某出具了书面道歉信,并在吴某向顾某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50%以内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近年来,网民因观点不同,通过私信、公开博文与其他网民发生争执,甚至使用侮辱性言语侮辱他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刘先生是微博平台上的法律大V博主。微博用户孙某在某问题上不同意刘某的观点,并通过微博私信向刘某发出侮辱性言语,侮辱刘某及其家人。刘某在微博上发布“0.01元链接挂人”,并连续发布发布多条微博和评论,公开了两人私信聊天截图、孙某的照片、孙某的截图微博上的个人账号信息,并用大量侮辱性言论反击孙某,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评论和转发。
为了平息此事,孙某多次通过微博私信向刘某表达歉意,但刘某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孙某向法院提起反诉。
孙某通过私信辱骂刘某,其行为具有高度侮辱性,损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刘某作为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在孙某的照片下使用侮辱性言论,其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第三庭庭长孙明喜表示,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的具体方式、原因和影响范围,判决刘某删除涉案内容。对于侵犯孙某肖像权、名誉权的微博及评论,双方均书面致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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