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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宁8月20日电(记者庞戈平)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

  本报南宁8月20日电(记者庞戈平)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规范广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生育扶持政策体系。
《办法》 延长生育津贴发放期限,明确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一、二孩的,生育津贴发放期限为自产假之日起98天内国家法定产假在基本基础上延长30天至128天;对于有3个孩子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办法》 删除了“违反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殖手术的医疗费用”、“治疗各种不孕(妊娠)疾病、性功能障碍等的医疗费用”等条款。在国家政策前提下,取消部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提高政策普惠性,推动生育保险发挥支持适度生育的基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功能。
《办法》号文件规定,实行生育医疗费用分类保障:一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例如,原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由1500元提高到4500元,正常产和难产的单胎为5500元。二是将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即女职工怀孕后门诊产科检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缴费范围的医疗费用,周期内按统筹基金的70%报销,不设最低支付额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三是产科等并发症的诊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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