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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8月19日电(高庆阳)老人在养老院受伤,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养老服务合同中单方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电话:发布《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法院关于养老机构监管相关问题的工作情况。
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庭庭长李庆华介绍,庭审中发现,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有待提高,养老服务合同内容不完善,标准不统一;没有提供养老服务过程的记录,甚至缺乏针对老年人突发疾病或受伤的应急预案。
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院副院长孟磊通报的一起涉及养老机构的民事诉讼典型案件中,一名老人身体状况被认定为“完全生活不能自理” ”他入住养老机构,由一级养老服务机构照顾时,在房间内自行站立穿衣时摔倒受伤。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认定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卫义务,承担70%的责任。
孟磊表示,一些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采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身责任。例如,某养老机构抗辩称,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期间因病死亡的,养老机构不得法院认为,这是一项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属无效。经综合考虑,确定养老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涉及养老机构的民事诉讼事由还包括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未履行合理的照顾义务。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一位能够生活自理的老人在疗养院里感到身体不适。疗养院通知儿子配合医院,但遭到拒绝。第二天,老人摔倒受伤住院。两年半后,老人去世了。他的儿子认为摔倒是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于是将养老机构告上法院。
法院建议,应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标准化程度,完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该公开。同时,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多元化产品和服务,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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